业务简介

在以信用证方式开展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交通银行离岸金融业务中心在获得原始开证行授权的情况下,接受贵公司(习惯被称作第一受益人,也是转让信用证的申请人)的委托,依据您的申请,遵循国际商会UCP600 和其他信用证国际银行惯例、以及交通银行信用证业务的有关规定,将原始信用证金额的部分或全部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以信函或SWIFT 电文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习惯被称作第二受益人)的业务。

业务特色

用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在原始开证行的授信,解决客户需要通过信用证方式向下游采购商品的业务需求;

实现转口贸易,完成差价部分的利润留存。

服务对象

转让信用证业务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对离岸银行业务客户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
    2.申请人已开展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在银行的信用记录良好。
    3.申请人在交通银行开立离岸结算账户三个月以上,且财务、经营状况较好,进出口结算业务往来稳定,收汇记录正常。
    4.符合交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原信用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原开证行为交通银行的代理行,符合交通银行关于信用证和贸易融资业务代理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原开证行和原信用证申请人没有被国际组织、国内监管机构或交行列入禁止业务往来的黑名单。
    2.开证行和原信用证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稳定,非敏感、违禁或被交行列为禁止业务往来的地区。
    3.申请人必须是原信用证的唯一受益人。
    4.原信用证必须是由离岸金融业务中心通知、密押或印鉴已经核实、可转让且指定离岸金融业务中心为转让行的信用证。
    5.原始信用证条款应清晰明了,无含糊不清、语意不明的陈述。否则,应向开证行澄清,并经确认后再予办理。
    6.原始信用证不得包含对转证行和第一受益人(转让信用证申请人)不利的软条款。
    7.原信用证必须为未经转让过的原始信用证,即不受理已转让的信用证的再次转让。
    8.原信用证原则上应为SWIFT700或701或710等标准格式。

办理流程

     1.采购商向其银行申请开立原始证(母证);

     2.开证行将信用证发送至离岸中心,离岸中心通知客户;

     3.客户申请开立转让信用证;

     4.离岸中心收到客户申请后进行业务审批;

     5.审批通过后对外开出转让信用证;

     6.通知行通知第二受益人;

     7.第二受益人发货、交单,委托银行寄单;

     8.离岸中心收到单据,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将全套单据寄往原始开证行提示付款;

     9.收到原始开证行付款后,对第二受益人付款,同时,差价入第一受益人账户。



交通银行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36189号-1|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9354号

Email:95559@bankcomm.com 服务热线(国内)9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