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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置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的小型设备(包括工程设备、经营用车等)的人民币贷款。
因购置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的小型设备导致自有资金不足,需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实际控制人。
1、贷款期限最长期限5年;
2、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所购小型设备净价的70%,对于优质借款人可扩大至80%。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合法的收入,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挂靠企业的,被挂靠企业应经营情况和信誉状况良好;
4、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符合交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有效的身份证明;
2、合法稳定的收入证明、税单、经营交易流水等;
3、销售合同、首付款证明等用途证明材料;
4、抵押物、保证人资料等证明文件(如需);
5、企业挂靠证明、车辆合格证等(如需);
6、交通银行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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